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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根據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《商法典》,在澳門經營的商業實體有三種類型:
    1)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:又稱個人企業主,亦是原《商法典》所指的獨資商人。是由一自然人獨立出資,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者經營一商業企業。企業主需對經營業務所有債務負責。企業主可選擇是否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;
    2) 法人商業企業主:又稱公司,其成員以提供財產(金錢或勞務)作為公司組成之資本,共同從事盈利之經濟活動,再將營利分配予股東。分為:a) 無限公司;b) 一般兩合公司*;c) 股份兩合公司;d) 有限公司*;e) 股份有限公司;f) 一人有限公司。(註:* 股(quota)是私人有限公司的股。在某些情況下,將公司股轉讓予其他人士是受到限制的。) 
    3) 經濟利益集團:兩個或兩個之上的商業企業在不影響其法人資格的情況下聯合,以促進或發展彼此之經濟活動、又或改善彼此之經濟活動之成果。

    此外,各種商業類型的區別和特徵請見下表。
    股東人數 註冊資本 出資方式 商業名稱強制性附稱
    無限公司 二人或以上 不設下限 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 【無限公司】(S.N.C.)
    一般兩合公司 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一位有限責任股東 不設下限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都以認購出資 【兩合公司】
    ( S.C.)
    股份兩合公司 最少1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3位有限責任股東 下限為澳門幣100萬元,並不設上限 無限責任股東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,有限責任股東則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 【股份兩合公司】( S.C.A.)
    有限公司 最少2人或最多30人組成 下限為澳門幣25,000元,並不設上限 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,每股票面值為1,000元(125美元)或以上;且可被澳門幣100(12.5美元)整除 【有限公司】
    ( Lda.)
    一人有限公司 1人 下限為澳門幣25,000元,並不設上限 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,其他情況同上 【一人有限公司】(Sociedade Unipessoal Lda. )
    股份有限公司 由最少3人組成 下限為澳門幣100萬元,並不設上限 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,以股票代表每股價值相等且不少於澳門幣100元 (12.5美元) 【股份有限公司】( S.A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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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nswered by Kent
    One year ag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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